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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小军、胡灿、熊永如、胡波、高霞、高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小军,胡灿,熊永如,胡波,高霞,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93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被申请人: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贺小军。被申请人:胡灿。被申请人:熊永如。被申请人:胡波。被申请人:高霞。被申请人:高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小军、胡灿、熊永如、胡波、高霞、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小军、胡灿、熊永如、胡波、高霞、高亮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汇星名车贸易有限公司、贺小军、胡灿、熊永如、胡波、高霞、高亮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