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韦兴妮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兴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6民特1号申请人:韦兴妮,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仫佬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申请人韦��妮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韦兴妮称,请求宣告朱成伟死亡。事实和理由:韦兴妮与朱成伟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7日2时5分许,朱成伟驾驶小客车由广东省××县石龙镇往石湾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石湾大桥桥上路段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朱成伟驾驶的小客车失控撞毁桥上防护栏后冲出桥面掉下东江河中,经相关各部门联合进行多次搜救,未发现失踪人员及车辆。朱成伟因交通意外事故之后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成伟,男,1985年7月6日出生,瑶族,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县延寿××桑坪村××组,原住湖南省××县延寿××桑坪村××组,系申请人韦兴妮的丈夫。2014年5月17日2时5分许,郭宗怀驾驶粤S×××××��小客车在广东省××县由石湾镇往石龙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石湾大桥桥上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粤S×××××号小客车(驾乘人员为朱成伟和罗俊鸿,驾驶员无法确定)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粤S×××××号小客车失控撞毁桥上防护栏后冲出桥面掉下东江河中,经相关各部门联合进行多次搜救,未发现朱成伟和罗俊鸿及车辆。申请人韦兴妮申请宣告朱成伟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成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成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在朱成伟因交通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后,韦兴妮作为朱成伟的配偶向本院申请宣告朱成伟死亡,本院发出寻找朱成伟的公告也已满一年,朱成伟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韦兴妮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成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伟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