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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腾清江与洪丹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腾清江,洪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腾清江,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丹,女,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腾清江因与被上诉人洪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腾清江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腾清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腾清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5元,由上诉人腾清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赖志勇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