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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文天海与冯丽娟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天海,冯丽娟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505号原告:文天海,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邢台县,被告:冯丽娟,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邢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天海与被告冯丽娟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天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天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天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天海负担。审判长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