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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宝恒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成鑫钢板预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宝恒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市成鑫钢板预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宝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建材批发市场(王庄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李绍英,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泰安市成鑫钢板预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绍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泰安宝恒经贸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成鑫钢板预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