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长治市百利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481民初303号 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中华西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吕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合室乡中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军,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治市百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北路华苑北区C#楼1-2层17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任经理。 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城农商银行)诉被告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砂石公司)、长治市百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程国庆,被告东信砂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利盛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潞城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信砂石公司返还原告贷款本金9000000元;2.判令被告东信砂石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之日全部利息及逾期罚息(暂截止2017年3月6日应付80400元);3.判令被告百利盛公司对本案贷款及全部利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东信砂石公司于2016年4月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本金为39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年利率为4.8%,被告百利盛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偿还了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对余额贷款却均不依约按月结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履行其义务,原告依法宣布贷款提前收回,通知被告后,被告仍然拒不归还贷款。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现起诉至本院。 被告东信砂石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贷款本金、利息及被告还款情况均无异议。由于被告效益不好,导致被告未能及时偿还贷款。 被告百利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潞城农商银行与被告东信砂石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054692811604261B0007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9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建材。贷款期限从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年利率为4.8%。被告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潞城农商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原告潞城农商银行与被告百利盛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054692811604261B00071A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东信砂石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归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以上事实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本息收回凭证、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潞城农商银行与被告东信砂石公司、被告百利盛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东信砂石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东信砂石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百利盛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东信砂石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0元,并支付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长治市百利盛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治市百利盛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5362.8元,由被告潞城市东信砂石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长治市百利盛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宇安 审判员 安永亮 审判员 郭杜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湲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