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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公司、牟伦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公司,牟伦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02号申请人恩施州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6830906X5。现更名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源路。负责人顾杰,系改行行长。被执行人牟伦俊,男,生于1979年11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与牟伦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