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45号之一原告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航海路。法定代表人卓丽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美,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牡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兴总部商务花园88号107室。法定代表人李柏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奇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88元,由原告浙江理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腾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