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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2执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焕升与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焕升,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2执字2号申请执行人:徐焕升,男,汉族,1968年4月2日生,住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街文盛社区二十三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5711176910。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2224231972091548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焕升与被执行人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殷春江审判员  盛永钢审判员  朴春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院印)书记员  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