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2执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焕升与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焕升,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2执字2号申请执行人:徐焕升,男,汉族,1968年4月2日生,住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街文盛社区二十三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5711176910。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2224231972091548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焕升与被执行人李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殷春江审判员 盛永钢审判员 朴春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院印)书记员 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