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雪艳与任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艳,任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691号原告:郭雪艳。被告:任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艳与被告任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靳志宇代理审判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