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9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立俊与何丰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俊,何丰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9560号原告:刘立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被告:何丰盛,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刘立俊诉被告何丰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6日向原告买布料,约定于2015年10月13日前还清,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所欠货款89552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四张提货单,其中日期为10月6日的单号0002676、0002678的金额合计88232元;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的单号0007561的金额为16199元;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的单号0007562的金额为32095元;上述单据收货人处有被告的签名。原告提供四张退货单,其中日期为2015年11月22日的单号0007567的金额为-19710元,收货人处有被告的签名;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的单号0007568的金额为-6660元,收货人处有许雪红的签名;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的单号0007595的金额为-12182元;日期为2016年1月13日的单号0007602的金额为-8422元。原告陈述被告向其购买针织胶印布料,提货金额合计136526元,退货金额合计46974元,欠货款89552元。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其曾向被告催款。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并欠下货款89552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提货单、退货单、手机微信记录及原告陈述证实,被告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故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货款89552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丰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89552元给原告刘立俊,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刘立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8元,由被告何丰盛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伟雄人民陪审员 曾雪敏人民陪审员 杨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心萍钟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