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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社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社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24号之一被执行人董社轩,曾用名董萌,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大学文化,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现羁押于天津监狱。被执行人董社轩因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社轩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院刑一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董社轩银行存款人民币1668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又经过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中董社轩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