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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崔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崔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36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崔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纪东辉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