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514号原告:董某,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周某,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5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周某未作辩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董某与被告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周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周某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董某要求被告周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某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昕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