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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杰诉被告刘永军、殷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杰,刘永军,殷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433号原告刘俊杰,男,于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永军,男,于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殷云峰,男,于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刘俊杰诉被告刘永军、殷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俊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原告刘俊杰负担。审 判 长 卢 林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人民陪审员 肖林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衷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