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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克化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克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40号罪犯张克化,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认定被告人张克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0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克化在服刑之初表现不稳定,在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在劳动竞赛中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先后5次获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分别因私藏M**、私藏M**、私藏手机、报复殴打他犯、采用不公平正当的方式举报他犯、报复行凶无视警察管教、在生产车间违规吸烟、顶撞干警、帮架、在车间用自制热得快热菜被查后态度嚣张、私藏手机卡先后27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严管3次。经教育,自2014年10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同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18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克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克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克化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九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