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1民初1110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吴某1,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玉霞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河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儿子吴某2,现读初三。××××年××月××日生一女儿吴某3,现读初一。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反复吸毒。一直戒毒、复吸。现在他还在吸毒,已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去换取毒品,从未正经工作过。婚后,原告一直对公婆好,对被告尽职,但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的关爱和幸福。在原告生下儿女后,被告根本不管不问。这些年来,我们争吵无数,甚至被家暴。原告吓得不敢继续与其居住,只能搬离。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儿女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反复吸毒,儿女与其没有任何感情,请求判与原告抚养。原告的履次不改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特起诉,恳请法院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后所生儿子和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儿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均有原件核对):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儿女的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生效证明书,证明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没有进行答辩。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3。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诉称被告反复吸毒,一直戒毒、复吸,现在也还在吸毒,已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去换取毒品,从未正经工作,婚后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没有体会到夫妻的关爱和幸福,但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被告因夫妻缺乏沟通,以致感情出现问题,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和好,经营好婚姻家庭生活。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多关心原告和儿女,对原告多加体贴,争取原告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