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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更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彬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815号罪犯徐彬,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甬慈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成残疾赔偿金等其余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58422.04元中的80%,计人民币526737.63元,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成的人民币71900元,尚需支付余款人民币454837.6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徐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彬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成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4837.63元。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二罪并罚。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二罪并罚,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成巨额经济损失,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