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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某甲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法定代理人钱某,系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之母。被执行人胡某乙。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乙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亚非审判员  姜大良审判员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