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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邢宝胜与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胜,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芹,张宝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4民初2236号原告:邢宝胜,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秀芹,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塘沽区。被告:张宝生,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邢宝胜与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芹、张宝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汝利、代理审判员董宏伟、王兴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工作调整,由审判员王汝利与代理审判员董宏伟、刘文斌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宝胜的委托代理人李丽震、被告张宝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滦南县倴城镇凯旋大道小区工程,被告王秀芹系实际施工人。被告王秀芹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被告张宝生。201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模板、架子管、扣件、顶丝、脚手架。2014年10月15日,被告张宝生施工队陆续将租赁材料退回。经核算,欠付原告2013年租赁费176695元,欠2014年租赁费205451.98元,丢失租赁器材赔偿费227337.8元,合计609484.78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给付原告租赁费及丢失材料费共计609484.78。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秀芹的起诉。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交原、被告于2013年4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82份钢模板租赁合同书,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以及原告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提交62张租赁产品退还单,用以证明被告返还原告租赁产品的情况;3、提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2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013年租赁费的事实及数额;4、提交崔志博、张诗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具的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宝生指定相关人员接收租赁物及退还租赁物的情况。被告张宝生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2013年的租赁费数额没有异议,对于2014年的租赁费以及丢失租赁器材费用因未结算,被告并不认可。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宝生从滦南凯旋大道处承包了部分工程。被告张宝生在施工期间,自2013年4月2日开始,从原告邢宝胜处租赁钢管、模板等租赁物,并与原告签订了了租赁合同。2013年的租赁费,经双方核算,共计176695元,被告张宝生并于2015年2月8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原告主张的2014年的租赁费205451.98元以及丢失租赁器材费227337.8元,因未结算,被告并不认可。后原、被告就租赁费及丢失器材费庭外进行了结算,结算数额为2013年、2014年的租赁费以及丢失租赁器材费共计39万元,但是双方对如何履行以及履行的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租赁合同书》、租赁产品退单、询问笔录等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租赁合同、欠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邢宝胜与被告张宝生之间存在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邢宝胜履行了出租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张宝生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租赁费。关于租赁费及丢失器材费经双方结算,最终数额为39万元,该结算数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张宝生应当按照最终的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及丢失器材费共3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宝生给付原告邢宝胜租赁费及丢失器材赔偿费共计39万元,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70元,由原告负担3320元,被告负担7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