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庄宏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庄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女,汉族,住通化市,系被害人林昱宏母亲。被执行人:庄宏伟,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监狱服刑。刘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庄宏伟正在监狱服刑。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庄宏伟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其个别帐户中仅有少量零钱;2、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庄宏伟的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在吉林省通化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庄宏伟的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庄宏伟的证券信息。经查,无登记信息;5、鉴于被执行人庄宏伟正在监狱服刑,本院未对其适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庄宏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5779元。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杰审判员 朱向阳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东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