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小凡与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刘小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3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三塘铺镇东方村。法定代表人:凌少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利池,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凡,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系刘小凡之女。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双峰朝阳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劲松审 判 员 吴若顺审 判 员 舒志宏二〇一七年××月××日法官 助理 刘柳明代理书记员 杨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