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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崇山与河南华大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山,河南华大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24号原告:高崇山,男,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河南华大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工业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陈事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山诉被告河南华大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下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高崇山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超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