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泽州农商行与王永屯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屯,宋拥军,申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屯,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宋拥军,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申永乐,男,1957年5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永屯、宋拥军、申永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泽州农商银行依据(2016)晋0525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和截止申请日的利息77350.54元、案件受理费5650元,共计373000.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三被执行人王永屯、宋拥军、申永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三被执行人王永屯、宋拥军、申永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泽州农商银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执行款373000.54元及申请执行费549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