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毛立青、张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毛立青,张超,赵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332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737722(1-1)。负责人:孙应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皓,该公司员工。被告:毛立青,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超,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赵城,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与被告毛立青、张超、赵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作 功审 判 员 袁 忠 武人民陪审员 孙 金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端木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