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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华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魏红英、锦州五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邱德全、谭树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华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魏红英,邱德全,谭树人,锦州五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华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高台子镇。法定代表人魏红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红英,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邱德全,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清河门区。被执行人谭树人,男,1965年9月29日,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锦州五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九道岭镇。法定代表人回春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义县坤宇粮食贸易有限公司、锦州五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