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纪鹏、仇旭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鹏,仇旭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纪鹏,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仇旭雷,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纪鹏与被执行人仇旭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