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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802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吕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了送达,经调查被告于四年前搬离了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原告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