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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李龙,李德怀,张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98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沈道宽,该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龙,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李德怀,男,195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张友喜,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泗县农商银行与李龙、李德怀、张友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李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维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