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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景��信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成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252号上诉人景成信,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3日,青海省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大柴旦镇团结路居民,住该路16号内72号。上诉人景成信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7)青0202民初85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被起诉人巨敬林不是本辖区居民也不在本辖区居住,且合同履行地也不明确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审查查明,原裁定认定被起诉人巨敬林不是本辖区居民也不在本辖区居住,且合同履行地也不明确证据欠缺,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都区人民法院(2017)青0202民初8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龙审判员  谭 青审判员  幸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延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