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贺州市八步区铜锣湾商业广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贺州市八步区铜锣湾商业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明园巷100号。法定代表人:傅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铜锣湾商业广场,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平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波。申请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铜锣湾商业广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