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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某职务侵占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5刑申12号董某:你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辽05刑终101号刑事裁定,以“王某、梁某已经实际取得了补偿款,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你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依据王某、梁某、高某、赵某等人的证言与你的陈述相互印证,认定你职务侵占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你申诉期间提供的赵某、解群通话录音及借条,均不足以否认你侵占财物的事实,故对你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王某、梁某已经实际足额领取了补偿款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