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昌旺与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昌旺,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645号申请人田昌旺,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委托代理人田玉堂,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干杉社区高田组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0893702X。法定代表人:唐丽。申请人田昌旺与被申请人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昌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昌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