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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洪举、罗尚莲、余正洪、余正琼、余正莉申请执行盐边县同生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洪举,罗尚莲,余正洪,余正琼,余正莉,盐边县同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余洪举,男,汉族,1937年5月20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罗尚莲,女,汉族,1941年8月6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执行人:余正洪,男,汉族,1962年1月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余正琼,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余正莉,女,汉族,1970年7月1日生,住被执行人:盐边县同生科技有限公司,住盐边县安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益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