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金峰与周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峰,周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峰,男,1962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书英,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关于杨金峰申请执行周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4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前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书英银行存款3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