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某、尹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任某,尹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33号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任某,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尹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某、尹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善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