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牟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牟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杨某某申请执行牟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牟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装修工程款人民币615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76.00元、执行费860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移交松桃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间牟某某家属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标的款44824.00元、诉讼费5176.00元)。就余款570376.00元的履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将该案做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1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上述被执行人牟某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永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