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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玉芳与刘英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芳,刘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芳,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刘英丽,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赵玉芳与被执行人刘英丽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沈阳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7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玉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玉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英丽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7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112执恢63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丽执行员 宋喜良执行员 聂令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塔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