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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胡某某。一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78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林代理审判员  张贇代理审判员  高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