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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加永、詹同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加永,詹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唐加永,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城北新区。被执行人:詹同川,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唐加永与被执行人詹同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姜 鹏审判员 胡利民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