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沈涛、廖爽、张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涛,廖爽,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0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沈涛,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廖爽,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康,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移送执行沈涛、廖爽、张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沈涛、廖爽、张康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