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志才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矫传路、尹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志才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矫传路,尹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1086号原告:镇赉县志才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赉县嘠什根乡丹岱村市场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13079881997法定代表人:李志才。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礼,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矫传路,现住镇赉县。被告:尹小海,成年人,现住黑龙江省泰康县。原告镇赉县志才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矫传路、尹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镇赉县志才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礼、被告矫传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小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赉县志才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购买富保田554型拖拉机欠款463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份,二被告到原告处购买富保田554型拖拉机一台,当时没钱给付,就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46300元并约定2016年12月1日前还款。到期后二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矫传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实际购车人为尹小海。尹小海未出庭答辩。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镇赉县志才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富保田554型拖拉机一台,由于没有现金就向原告借款,并约定2016年12月1日前偿还借款46300元,并形成借据一张。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矫传路认为实际购车人为尹小海,但实际借款人是矫传路、尹小海二人,所以无论二人是谁购车,二人均应承担偿还欠款义务。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并无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利息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矫传路、尹小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镇赉县志才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所欠购车款46300元,并互负连带偿还责任。矫传路、尹小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78元,由矫传路、尹小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