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凤凰精密陶瓷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李居刚,张艳,马良基,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56-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双沟村东。组织机构代码:66019884-1。法定代表人:李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赵瓦村。组织机构代码:66440518-2。法定代表人:李居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凤凰精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西张村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6872922-9。法定代表人:马良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兵,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马静,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李居刚,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张艳,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马良基,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淄博市淄川凤凰精密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王东,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淄博双杨工贸有限公司、淄博居刚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凤凰精密陶瓷有限公司、李兵、马静、李居刚、张艳、马良基、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