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保云、贾浩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保云,贾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556号-1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云,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剑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兰芝,女,汉族,生于1939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剑阁县。原审第三人贾浩生(又名附海德),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6日,住四川省剑阁县。上诉人杨保云因与被上诉人杨兰芝、原审第三人贾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杨兰芝死亡,并于2017年5月2日在四川省剑阁县办理了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杨兰芝系上诉人杨保云继母,系原审第三人贾浩生生母,并另有一婚生女附桥香。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出现被上诉人杨兰芝死亡的特殊情况,致使本案审理不能,需对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依法确认其继承资格和权利后,方可进行审理。本院遂中止该案审理,期间本院与一审法院协调,由一审法院通知杨兰芝相关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但长达近一年时间,杨兰芝相关继承人并未来我院参加本案诉讼,为确保杨兰芝相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发回剑阁县人民法院将杨兰芝相关继承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后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剑阁县人民法院(2017)川08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剑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保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 毅审判员 任晓林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