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学国与兰陵县鸿翔加油站、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国,兰陵县鸿翔加油站,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370号原告:孙学国,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鸿翔加油站,住所地:兰陵县兰陵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吴云峰,经理。被告:黄涛,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国诉被告兰陵县鸿翔加油站、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兰陵县鸿翔加油站、黄涛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兰陵县鸿翔加油站、黄涛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继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