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征兵与姜桂良确认合同效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征兵,姜桂良,方辉祥,姜亚龙,陈晓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198号原告陈征兵,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姜桂良,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方辉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姜亚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陈晓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陈征兵与被告姜桂良、方辉祥、姜亚龙、陈晓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征兵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征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征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征兵负担。审 判 长 钟临辉审 判 员 雷 略人民陪审员 邹 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