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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敏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刑初18号公诉机关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敏,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生于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仪陇县,居住地仪陇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在家。辩护人侯国君,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以南仪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一次,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志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何静、被害人赵某一,被告人唐敏及其辩护人侯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9日16时许,赵某三来到前妻唐某家索要协议离婚归其抚养的女儿未果。次日11时许,赵某三与父母亲赵某一、陈某某、幺爸赵某某等人来到唐某的父亲唐敏家索要小孩,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赵某一、赵某某、陈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唐敏、其妻余某某、其女唐某发生了抓扯、打架。在双方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唐敏使用自家门市里的木方凳将赵某某、赵某一打伤,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左手小臂粉碎性骨折、被害人赵某一头部头皮裂伤,轻度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赵某一所受损失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敏辩称:1、起诉书指控打伤赵某某及赵某一不是事实,是在争夺凳子过程中碰伤的,并没有故意去打;2、被害人及其家人到其家抢劫财物及毁坏财物,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和人身安全不能侵害,才被迫还击的,应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侯国君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2、被告人唐敏若打人行为成立,亦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赵某三与唐某在仪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当天下午,赵某三来到前妻唐某家,要求唐某按离婚协议将女儿赵某四交归其抚养未果。次日11时许,赵某三邀约其父亲赵某一、母亲陈某某、幺爸赵某某等人来到唐某家再次索要赵某四,唐某仍不让赵某三带走赵某四,双方发生争执、抓扯。后唐某将赵某四带至其家楼上藏起来。赵某三的母亲陈某某等人进入唐敏家屋内欲上楼去抱走赵某四,唐某及其母亲余某某阻止陈某某上楼抱小孩,随后双方再次相互辱骂并发生抓扯,后经群众拉开,但双方仍相互辱骂。在相互辱骂中,余某某走出屋外去抓扯赵某某,赵某某将余某某压在身下,双方再次发生抓扯。这时唐敏从自家屋内拿出木凳出来将赵某某、赵某一打伤,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左手小臂粉碎性骨折、被害人赵某一头部头皮裂伤、轻度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伤。后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赵某一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查明,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唐敏与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一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唐敏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一的谅解,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一并请求司法机关不给予唐敏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被告人唐敏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及传唤证,证实民警于2016年12月12日,传唤唐敏至柳垭派出所接受讯问,庚即民警将唐敏带至柳垭派出所,被告人唐敏在到案过程中,无逃跑、反抗行为。3、仪陇县宏济医院诊断证明书、报告单及病例资料,证明被害人赵某某左手小臂粉碎性骨折、被害人赵某一头部头皮裂伤,轻度脑震荡、头皮血肿、多次软组织伤。4、离婚协议书,证实2016年9月19日赵某三与唐某在仪陇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赵某四由赵某三抚养。5、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被害人赵某一之子赵某三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11点左右,其父母及幺爸赵某某一起到唐某家去要小孩,因前一天离婚后到唐某家要小孩,唐某家人没有把女儿交给他,反而还打他,所以就叫其父母、幺爸一起去,怕唐家人再打他。到秋垭乡街上,他就去买烟,他父母及幺爸就找唐某家要人,在超市买烟时听到有人在喊打架了,他就跑过去,双方已经拉开了,其母躺在唐某家地上,父亲站在唐某家门口,幺爸站在另外一边,当时双方还在相互骂人,余某某想冲过去打其幺爸赵某某被其拦下了。这时唐某的父亲唐敏就拿起一个凳子就往其父亲赵某一头上打去,当时周围一个劝架的人用手去挡了一下,当时没看清是哪个人挡的,但是木凳还是打在其父亲赵某一的头上,其父赵某一被打倒在地,头上血流不止。后其打了110、120报警,报警后其将其父赵某一送往秋垭卫生院去止血。后来警察和120来了,才看见其幺爸赵某某的左手也受伤了。当时左手是肿起的。后面120把其父亲及赵某某接走了。唐某及其母亲余某某把其拉住,说他拿了唐敏家的钱,他根本就没进屋,不可能拿钱。2、证人被害人赵某一之妻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头天赵某三离婚了,孩子归赵某三抚养,但赵某三头天去要被打了,所以第二天及2016年9月20日,赵某三、赵某某、陈某某、赵某一就去唐家要人。到了街上后,赵某三、赵某某就去找广洞村支部书记去了,她就和赵某一就先到唐家去了,当时唐某和唐敏都在他们家门市里,唐敏把孙女抱起的,她就让唐敏把孙子给她抱一抱,唐敏就将孙女交给她了。然后她和赵某一想带孙女到车站去耍,刚走没多远,唐某就跑过来拉住不让她把孙女带走,赵某一就把唐某拉住,好让她带孙女走。这时唐敏、余某某、唐兵就冲过来打她与赵某一,唐某还是把孙女抢走了。然后唐某就把小孩往自家屋里抱去,她就跑到唐某家里去追唐某,想把小孩抱回来。她看见唐某抱起小孩上二楼,也准备上楼去,唐某和余某某就过来把她按在地上一阵乱打,这时赵某某和围观的群众就将她们拉开。拉开后她就坐在唐某家楼梯上,过了一会儿,她看见唐敏拿了凳子出去往赵某一身上打,具体打到哪个部位她没有看清楚。因为他们在门市外面,她在门市里的楼梯上。她只看见赵某一被打倒在地,头上流血。后来围观的群众将唐敏的木凳子抢走,又把赵某一送到医院,随后警察来了,叫她也到医院去治疗,到医院后才知道赵某某左手被打断了。后来听说唐敏打赵某一时,赵某某用手去挡,被唐敏打到的。3、证人被告人唐敏之女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9日她与赵某三协议离婚,离婚后赵某三到其家,未经她们家同意,想带走小孩,她们就没有让赵某三带走,后来赵某三报警,警察来了,赵某三就走了。当晚她给赵某三发信息,让赵某三给其父母道歉后,才让赵某三带走小孩。但赵某三说要让她全家人跪倒给他道歉。第二天上午,赵某三的父母到了她家,赵某三的母亲陈某某要求她的父亲唐敏将小孩给她抱一下,唐敏就将小孩给她了,可陈某某将小孩往车站抱走。唐敏看见后就问陈某某,要将小孩抱哪里去,她听到后就去追陈某某准备把孩子抱回来。在她还没接触孩子时,赵某一就用手抓住她的头发,然后赵某一、陈某某二人就把她按在地上打,她就喊其父唐敏,唐敏过来将他们拉开后,赵家二十多个人围着唐敏打,她就将小孩抱回她家二楼房间里放着,并把房间关了。不一会儿,陈某某带着赵家的人上楼踢门,她一开门赵家的人就把她按在地上,陈某某就把她们的床掀了,并把枕头上的钱拿走了。她就喊她妈余某某和其嫂子来,让其嫂子将孩子带到三楼,她与余某某就去抢钱,结果钱就散在一地,赵家的人就下楼了,她和她妈余某某就追到楼下,楼下的赵家人又开始打她们。4、证人被告人唐敏之妻余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其在楼上做饭,听到女儿唐某说赵家人跑到屋里把钱拿走了,她就从楼上下来到二楼,看见赵家有六七个人在其家二楼,陈某某将叠装好了的百元人民币给了“兵娃子”,接着赵家的人就往楼下跑,她就去追,下楼后看见麻将桌子和门都被打烂了,唐敏倒在门口。她刚冲出门就被赵某某按到在地上打。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上午她在杜何寿家看打牌,突然听到一声救命,就把窗户打开,看见唐家的人和赵家的人在打架,她马上下楼到清泉街唐敏家门口看热闹。当时看见唐敏的老婆余某某和赵某三的母亲陈某某正在争夺赵某三与唐某的女儿。赵某三的一干亲戚以及唐敏、唐某都在现场并没有出手,后来余某某打赢了,就把小孩交给了唐兵。后面余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抓扯,唐敏与赵某一发生抓扯并吵架,这个时候赵某某来了,唐敏又与赵某某吵起来并发生抓扯。后被拉开后,双方仍在骂对方。这时赵某三来了就往唐敏家楼上走,被唐某拦住了,双方又发生抓扯,这时赵某某去将二人分开,分开后赵某三走到屋门口,余某某就出来并抓住赵某三的衣服,说赵某三把她家的钱拿了,并一直缠着赵某三。周围的人就劝余某某把赵某三放了,余某某抓了一会儿,就放开了赵某三。之后双方又分成两边开始骂。在骂的过程中,余某某听到赵某某骂人的话后就上前去将赵某某的衣服抓住,赵某某喊她松开,两人又发生抓扯,赵某一就上前去想把余某某抓赵某某衣服的手扯开。唐敏看到赵某某和赵某一两人与其老婆余某某抓扯,便从屋里拿了一根四方凳,直接往赵某一砸去,赵某某看到后就伸去挡凳子,但是没有挡住,凳子就砸在赵某一头上了,当时就流了很多血。赵某一一出血,所有的人就松开了。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他在秋垭街上耍,听到唐敏家门口在闹,就去看。当时看见唐敏、唐某、余某某和赵某一、赵某某、赵某三、陈某某在打架。他们双方被周围的人拉开了,双方都在骂。过了一会儿,余某某就去抓住赵某某衣服不放,余某某还喊打死人了,当时赵某一在赵某某旁边站起的,唐敏就从屋里拿了一个木凳子出来,唐敏拿起木凳子往赵某一头上打去,赵某某看到了就用他的左手去挡了一下唐敏打向赵某一的凳子,但木凳子还是打在赵某一的头上,当时赵某一就躺在地上了,头上就开始流血,然后双方被周围的人拉开,周围的人将赵某一送到卫生院,后面赵某某说自己手也痛,也到医院去了。7、证人陈某一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他在街上耍,听到街上唐敏家门口闹起来,他就过去看。看见赵某一、赵某某、陈某某、赵某三在唐敏家门口要赵某三的女儿,唐敏家就不给小孩,双方就争吵起来。赵某某和赵某一他们就去唐敏家门市里把唐敏的麻将桌子掀倒在地,双方都上去抓扯起来了,后被周围的人劝开。劝开后双方在门口骂对方。骂了一会儿,余某某就上来抓赵某某的下身,赵某某就把余某某的头按住,唐敏看见后就去门市里拿凳子出来打,因为当时赵某一也站在赵某某旁边的,唐敏拿起木凳子就往赵某一头上打去,赵某某就用左手去挡了一下木凳子,木凳子就先打在赵某某的手上,后打在赵某一的头上的。赵某一的头部被打了后,就躺在地上了,头上还在流血。周围的人看见赵某一受伤了,就把他们劝开了,劝开后就送赵某一去医院,赵某某当时说自己的手痛。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其在秋垭乡街上打牌耍,就听到有人说打架了,就出去看。看见唐敏家门口围了很多人,走近后看到唐敏拿了一根木凳子往赵家的一个老头子的头部打了一下,当时就把姓赵的那个老头头部打出血了。然后唐敏就被周围的人拉住,并把受伤的赵姓老人送到秋垭乡卫生院。9、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其在秋垭乡街上打牌耍,听到街上闹起来了,听别人说在打架,就过去看。在街上唐敏家门口有很多人,唐敏和唐敏的家人在和一家姓赵的人在打架,他看见唐敏在他自己家里拿了一个方木凳出来就往赵家那边的人身上乱打,当时没有看清具体打在谁身上了,但看见赵家这边一个老头躺在地上了,头上还流了很多血,周围劝架的人上去将唐敏手里的凳子抢过来放在一旁,周围的人还将受伤的老人送到医院去了,这时旁边一个姓赵的中年人说自己的手可能被打断了,因为中年人说听到左手臂里面骨头断了的声音,周围的人就叫中年人也到医院去检察一下,然后姓赵的中年人也到秋垭乡卫生院去了。10、证人赵某四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他在秋垭街上耍,看见唐敏家门口在闹,就过去看。他看见他们村上二队的赵某一与赵某一的妻子陈某某在唐敏家门口争吵什么,好像是因为赵某三与唐某的孩子。在争吵过程中,唐敏的妻子余某某就动手去抓赵某一,这时赵某某看见也上前去帮忙,周围的人就将他们拉开,拉开后他们两方又打起来了,还把唐敏家麻将机打烂了,后又被周围的人劝开,赵某一就站在一边骂唐敏家,唐敏就去拿木凳子往赵某一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把血打出来了。同时证实,现场受伤的人有赵某一,赵某一是头部受伤,赵某某手臂受了伤,具体怎样受的伤他没有看清楚,唐敏脸上有伤,是在抓扯的过程中被抓伤了的。11、证人赵某五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赵某三找其帮助把小孩要回来,出于自己系村干部,就决定与赵某三一起走一趟。当他给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也缓和些,但是抚养问题还是没有谈好。但就在这时,他突然听到吵闹声,看见唐敏用凳子击打赵某一的头部,他马上上去把唐敏手中的凳子撤了,这时双方都抱在一团,相互乱打,最后他与群众花很大的劲才把他们分开。拉开后看见赵某一头部在流血,地上就流了一趟血。唐敏的脸上也在流血。12、证人赵某六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某一到唐敏家领侄女,但唐敏家不愿将孩子交给他们,与赵某一发生争吵,他在一旁劝架,突然唐敏的妻子突然上前拉住赵某某,唐敏冲进屋里拿了个方凳出来,就往赵某一头上砸。后他和赵某三将赵某一扶到秋垭乡卫生院。13、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11时左右,其在秋垭街道有人在喊:打架了。其就跟着去看,看到其邻居唐敏家围了很多人,听人说是唐敏家和唐敏的亲家赵家的人在打架。其走近了看到唐敏躺在地上,还有几个赵家的人把唐敏按住的,其就上去把那几个人拉开了,把唐敏扶起来。赵家和唐家都在互相对骂,双方还抓扯在一起了,唐敏不知道被谁又打倒在地上了,赵家的人冲到唐敏家门市部里把麻将机砸了,还把麻将扔到外面去了,周围的人都上去把双方劝开了,但双方还在相互骂人。这时我就看到赵家那边的赵某一坐在地上头上在流血,然后周围的人就把赵某一送到医院去治疗了。1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上午11时许,其在唐某家里帮唐某带她的女儿。唐某的亲家赵家的人就来了,唐敏就把小女孩给小女孩的奶奶抱,结果小女孩的奶奶就把小女孩抱走了。当时小女孩就哭起来,唐某就上去哄小女孩,小女孩的爷爷把唐某的头发拉住按在地上打,唐敏就跑去拉小女孩的爷爷、奶奶。这时赵家的人围住唐敏和唐某打,把唐敏打躺在地上。其见状就离开唐敏家站到其家门口看,看到唐某的母亲余某某出来也被赵家的人按在地上打,当时还有很多人在那里看。后面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11时左右,其路过唐敏家门口时,看到唐敏家门口有很多人围观,唐敏躺在门口的地上,嘴和鼻子在流血,唐敏门市里有七、八个人在用凳子砸唐敏家的麻将机,还把麻将往外面扔,当时赵家的老太婆和老子头子还在门口骂唐敏家的人。其看到的事情就是这样。后面其听说赵家那边有一个男的手臂骨折了,唐某之夫的父亲头上也受伤了。16、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0日11点左右,其在家听到秋垭乡街上闹得很凶,其就出去看到唐敏家站口很多人围观,其就到唐敏家门口去,看到唐敏躺在自己家的门市门口,其还上去拉唐敏起来,但唐敏没起来,唐敏脸上有伤,唐敏家门市里的麻将机也被打烂了,麻将散落,赵某某夫妇还在骂唐敏家的人。赵某某的妻子还说唐敏在地上不起来,叫陈某某也去唐敏家里躺起。陈某某就往唐敏家里走,唐敏的女儿唐某就不让陈某某进去,陈某某还是强行进了唐敏家。然后赵某一、赵某某、赵某三等几个人就围上来和余某某抓扯起来。他怕他孙女受伤,就抱起孙女走到唐敏家对面去了,后面其就没怎么看清楚了,只看到赵某某当时把余某某的头发抓住的,赵某一的头部被打伤流血,周围的人就上去把他们拉开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赵某某2016年9月22日的陈述为,事发当天九点多,赵某三给其打电话,说跟他们一路去到唐敏家抱小孩,听赵某三说头一天要小孩被唐家的人打了,叫其去就是怕唐家的人再次打人。当其走到唐某门口时,他们双方已经抓扯起来了,当时看见唐敏与唐敏的儿子在打赵某一,唐某与其母亲余某某在打陈某某,当时赵某三没有在现场。他就去劝架,把唐敏拉住,唐敏就和其拉扯起。周围的群众将他们双方拉开后,双方还在对骂。赵某三的母亲陈某某想去唐敏家把小孩抱走,但她走到楼梯上时,被唐某及其母亲余某某拦住,双方就在楼梯上打起来了。他看见唐某她们两个人打陈某某一个人,就上前劝架,拉了好一会儿才将双方拉开。出来后看见唐敏又与赵某一打起来了,后被群众分开后,其就到一旁去抽烟去了。过了一会儿有人在喊打死人了,其走过来一看,其二哥赵某一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好多血。周围的人就将赵某一送到卫生院,其留下来保护现场,叫周围的人用手机把地上的血拍照,这时余某某就抓住其裤子并往地上躺,说他打了余某某。他准备将余某某抓裤子的手弄开,这时唐敏就在他家拿凳子过来往其头上打,其顺势用左手去挡了一下,当时就把左手打肿起来了。余某某看见其被打了,就把手松开了。被害人赵某某2016年9月28日的陈述的内容基本同第一次陈述,不同处为:其哥哥赵某一他们家人和唐敏的家人发生了冲突,还动手打起来。其就上去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他看见唐敏在他家拿凳子出来往其哥赵某一的头部打去,他就伸左手去挡,唐敏拿的木凳子就打在其左手臂上了,当时左手打得非常疼,就把左手缩回来了。唐敏拿的凳子就打在赵某一的头上,赵某一被打倒在地,头上流血,周围的人就把赵某一送到秋垭卫生院去止血。后来其手臂也越来越疼,开始肿了。其也上医院治疗了。这次与上次陈述不同的原因是,上次才在医院动手术出来,头是晕的,没有记清楚,现在都记清楚了。2、被害人赵某一的陈述,称2016年9月19日晚上儿子赵某三说已与唐某离婚,孩子判给他们家的,但是下午去抱孩子还被唐某一家打了一顿,于是他们一家商量第二天把孩子抱回来。20日早上,赵某三去找村干部,他与妻子陈某某先行到秋垭街上唐某家,当时看见唐某的父亲唐敏正抱着孩子在门口耍,其就让陈某某去抱孩子。陈某某上前去跟唐敏说了几句,唐敏就将孩子交给陈某某了。他们抱着孩子往车站走,刚走了几米远唐某从屋里出来抓住陈某某,不让陈某某离开,他就上前拉唐某想让陈某某走。这个时候,唐家的唐敏、余某某、唐兵就冲上了上来,唐敏与唐兵把他按在地上,对他拳打脚踢,唐某和余某某在陈某某手中将孩子抢了下来交给了唐兵的妻子,让其抱到楼上,唐某和余某某又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当时周围看热闹的人很多,就将他们分开,这就是第一次冲突。拉开后他们就在屋门口争吵。吵着、吵着陈某某就冲进屋内往楼上走,走到楼梯位置的时候被唐某和余某某拉住并发生了抓扯。他看见后就想进屋去帮忙,但被唐敏和唐兵拦在门口。这时他就和唐敏和唐兵发生抓扯,唐敏连续两掌将其推到在地,他就起不来了。这时他听见兄弟赵某某大喊一声,加上周围的人拉架,他们再次被拉开了,这是第二次冲突。接着赵某三来到现场,余某某就去抓住赵某三的衣服不放,他的弟媳王容珍又与余某某打起来,赵某三见后就去拉架,唐兵看到后也就加入其中,四人拉成一团。他看到四人拉到一团,并没有上去帮忙,而是在边上骂。突然,他看见唐敏拿了一根凳子想要打人,他就上前去抢凳子,唐敏用凳子向他砸来,他躲闪不及,凳子打在他的头部,当时还流了很多血,双方看到出血后就分开了。后来儿子赵某三将其送到秋垭卫生院,后来赵某某也被送到医院来了。四、被告人唐敏的供述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20日10点多钟,赵某一和陈某某到来其家门市里,陈某某要抱一下其外孙女,其就让她抱了。陈某某抱小女孩和赵某一就往外面走了,唐某叫他们等一下,因为孩子的东西还没收拾好。但赵某一和陈某某还是强行要把孩子抱走,唐某就去陈某某手上想把小孩子抱回来,赵某一就去拉唐某的头发,还把唐某按在地上,其就去拉赵某一的手,赵某一把唐某放开就把其拉住,唐某就去陈某某手上把小孩抢过来抱起往其家二楼走了。赵某一和陈某某就把其拉住不放,还把其按在地上了,当时赵家那边来了很多人,其中有赵某某,这时赵某某和几个赵家的人就往其家里冲进去抢孩子,赵某某还把其家门市里的麻将机打烂了,他们还冲到其家二楼去把其家二楼也掀乱,把其家的钱都掀的到处都是。然后他们下楼,把其推到外面,其在外面就与他们打起来了,其妻子余某某和女儿唐某也下楼来帮他了,她们两个也被赵家的人打了,当时不知道谁就把他打晕倒了,等其清醒过来时,看到门口地上有一滩血,他也不知道是谁流的,当时周围的人已散开了,后面警察就来了。参与打架的有赵某一、陈某某、赵某某和赵某某的妻子、赵某五和赵某五的妻子,还有其他的赵家人;其家就是其和妻子余某某、其女唐某三个参与了的。2、庭审供述,证实称其当时昏迷了,眼睛也充血看不清楚,其看到有人在其不远的地方拿凳子扬起,其为了抢凳子发生了冲突。其跟赵某一抢凳子时,还有其他人过来帮忙,他没有凳子砸人,他不能确定赵某某的手是其砸伤的。他是为了抢凳子无意中伤了人,不是故意的。四、辨认笔录,赵某一、赵某某辨认出打人的是唐敏,打人的凶器是方木凳。刘某、徐某某辨认出打人的是唐敏。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唐敏家门口为水泥地面,表面不平整并铺有长方形的水泥板,水泥板下面为排水沟,地面上有血迹被冲洗的痕迹,门市部门口东侧有一木凳子倒放在地面上,该木凳表面与脚凳处有血迹。六、视听资料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的妻子余某某抓扯在一起,余某某被拉到压在地下的事实。七、仪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外伤致左尺骨中断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赵某一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敏故意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害人赵某某就其伤情的形成经过的二次陈述,因第二次陈述与相关目击证人刘某、徐某某、陈某一等人的证言能相印证,足以采信,故应采用其第二次陈述。被告人唐敏称是在争夺凳子的情况下碰伤对方的,不是故意殴打致伤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唐敏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敏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多人已证实双方先前的确发生了肢体冲突,但经群众劝开,先前的肢体冲突已结束。在先前的肢体冲突结束后,被告人唐敏之妻余某某主动动手抓住被害人赵某某不放,被赵某某压在身下,双方再次发生抓扯,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均为不法侵害,此时被告人唐敏为了帮助其妻持凳将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一致伤,仍为不法侵害,不应视为正当防卫。因此,对被告人唐敏及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同时被害人赵某一、赵某某等人不依法维权,私力救济不当,对案件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均可酌定减轻被告人唐敏的刑事责任,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唐敏与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一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一的谅解,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一请求司法机关不给予被告人唐敏刑事处罚,故对被告人唐敏亦可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对被告人唐敏的行为可作为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敏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何黎明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