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发富与赵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富,赵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富,男。被执行人:赵邹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发富与被执行人赵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湘垣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