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王广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31号王国民:你与王广甫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2349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广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2842.59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9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