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毛春林申请执行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林,杨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281号申请执行人毛春林,男,1986年2月1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杨倩(曾用名杨倩莲),女,1996年3月19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毛春林申请执行杨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毛春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杨倩偿还申请执行人毛春林借款本金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倩应当交纳执行费6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倩现无车辆、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下落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毛春林沟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杨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